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承銷股票、上市受益憑證(含指數股票型基金)、台灣存託憑證、政府公債、公司債(包括可轉換公司債、次順位公司債)、金融債券(包括次順位金融債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及其他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封閉型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上櫃股票為主。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上市櫃股票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高科技相關事業及中國概念股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承銷股票總金額,合計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且投資於中國概念股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承銷股票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十(含)。前款所稱「高科技相關事業」係指包括電子、電腦、半導體、消費性電子、光電、關鍵性零組件、資訊、通訊、電信、網際網路、多媒體事業及特殊材料業、生化科技、精密化學或其他經金管會會同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科技事業之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所謂「中國概念股」,係指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依「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核准投資金額累計達新台幣三仟萬元(含)以上之上市或上櫃公司或達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含)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