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銀台灣優息基金N(配息後收型-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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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 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 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三個月後,投資於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或上櫃公司 股票、存託憑證及經金管會核准上市或上櫃契約之興櫃股票之總額不低於本基 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其中屬於「優息」股票者不得低於本基金 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2、所謂「優息」股票定義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公布之月營收年成長率由高至低排序 前二分之一者,且該股票投資組合以簡單算術平均現金股息殖利率(即現金股 息/股價)計算,不得低於所有於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市或上櫃 股票之簡單算術平均現金股息殖利率。所謂「月營收」係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 每月已公布之月營收。所謂「現金股息」係指該股票之發行公司最近一年內已 公布(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之現金股息。所謂「股價」係指該股票於每年六 月、十二月最後一個營業日之收盤價。經理公司應於每月第十五個營業日前進 行定期檢視該投資標的;但本基金如因定期檢視結果,認有投資標的不符合前 述「 優息」之認定標準以致生未達前款「優息」股票之投資比例者,經理公 司應於一個月內採取適當處置,以符合前款所定投資標的之比例限制。 3、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 的,得不受前述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 (1)本基金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 (2)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中心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百分之十以上(含 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 上(含本數)。 4、俟前款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第 1 款 之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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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值型 | 均衡型 | 增長型 |
學歷:東華大學材料工程學系 經歷: 台中銀投信股票投資處副理 107.02--迄今 首華投顧全權委託部門研究員 104.05--106.02 新光投信投資管理處研究員 102.06--103.05 群益金鼎證券研究部研究員 100.05--1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