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村全球正向效應成長基金-累積N類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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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15更新
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及外國之有價證券。經理公司並應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1.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特別股、承銷股票及存託憑證)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七十(含),且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2.但依經理公司之專業判斷,在特殊情形下,為分散風險、確保基金安全之目的,得不受前述第1.款投資比例之限制。所謂特殊情形,係指信託契約終止前一個月,或任一或合計投資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之投資所在國或地區有下列情形之一:(1)發生政治、經濟或社會情勢之重大變動、法令政策變更或有不可抗力情事,致有影響該國經濟發展及金融市場安定之虞等情形;(2)因實施外匯管制或中華民國實施外匯管制導致無法匯出者;(3)發生該國貨幣單日兌美元匯率跌幅達百分之五者;(4)證券交易所或店頭市場發布之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有下列情形之一: a.最近六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十以上(含本數); b.最近三十個營業日(不含當日)股價指數累計漲幅或跌幅達百分之二十以上(含本數)。3.俟前款各目特殊情形結束後三十個營業日內,經理公司應立即調整,以符合前述第1.款之比例限制。4.經理公司得以現金、存放於銀行、從事債券附買回交易或買入短期票券(國庫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發行之本票或匯票)或其他經金管會規定之方式保持本基金之資產,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處理。上開資產存放之銀行、債券附買回交易交易對象及短期票券發行人、保證人、承兌人或標的物之信用評等,除金管會另有規定外,應符合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5.經理公司運用本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及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國內外證券經紀商在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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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台北大學會計系 中山大學財務管理研究所 經歷: 2011年7月迄今 復華投信股票研究處資深研究員 2011年5月迄今 復華奧林匹克全球優勢組合基金基金經理 2010年8月2011年6月 復華投信股票研究處研究員 2010年6月2010年8月 富邦投信ETF基金管理部基金經理人 2008年5月2010年6月 富邦投信ETF基金管理部研究員 2007年12月2008年4月 中華經濟研究院第三所研究助理 現任:野村投信投資管理處資深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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