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繼承未到期保單計入遺產…當心國稅局上門!

文:小花平台

大多數父母會替未成年子女代買保單,當成未來教育基金或是留作日後家用,「反正買保險免稅,愈早買可以節稅也能提前做好財產移轉規劃……」有關這項認知可能要被推翻了:如果被繼承人生前以自己本人為要保人、以繼承人或是其他家屬為被保人,一旦被繼承人過世,在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該將投保的保單價值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受罰。

繼承發生時的保單價值應列入遺產申報

財政部國稅局指出,近期實際個案中,有子女在父母過世後,繼承其尚未到期的保單,在申報遺產稅時,因為沒有列入遺產申報,被稽徵機關查獲後,除了補繳應納稅額外,並依其所漏稅額被處以罰鍰。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項的立法意旨:「避免被保險人因為不可預料或是不可抗力之事故死亡,導致其家人失去經濟來源,現實生活也陷於困頓……。」有鑑於此,才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需計入遺產總額課稅;換句話說,除了人壽保險之外的其他類型保單,在被繼承人過世時,最好都列入遺產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國稅局也再次提醒,子女在繼承發生時,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購買的保險是否要併入遺產申報,建議在申報前先向國稅局詢問清楚,或是先行將保單揭露於遺產稅申報書,由稽徵機關衡酌個案具體情況綜合判斷,以免因為未列入遺產申報而遭到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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