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之安 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有價證券。並依下 列規範進行投資:1.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 (1)投資於國內外股票(含承銷股票)、存託憑證、參與憑證、債券(含其他固定收益證 券)、基金受益憑證(含 ETF)、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受益證券(REITs)及經金管會 核准得投資項目之資產等任一資產種類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七十(含);且 (2)投資於外國國家或地區之有價證券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3)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二年後,最近二年投資於股票總金額佔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平均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50%)(含)。 (4)投資所在國或地區之國家評等未達公開說明書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投資 該國或地區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三 十(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