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長期之投資利得及維持收益 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所列之有價證 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 本基金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ㄧ年以上。但本基金成立未滿三 個月或本契約終止前一個月者,不在此限。
(二) 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六個月(含)後,應符合下列投資比例之限制: 1. 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2. 投資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 (含) 3. 投資所在國之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級者, 投資該國之政府債券及其他債券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 之三十,如因有關法令或相關規定修正者,從其規定。 4. 投資具美國策略時機概念之非投資等級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 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 5. 前述「具美國策略時機概念之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該債券之發行人為彭博 美國墜落天使非投資等級債券指數(Bloomberg US HY Fallen Angel 3% Cap Total Return Index )成分債券之發行人。
(三) 所謂「非投資等級債券」,係指下列債券。依照彭博美國墜落天使非投資等 級債券指數(Bloomberg US HY Fallen Angel 3% Cap Total Return Index )定義,如 有三家信評公司(Moody’s, S&P與Fitch),則取中位信評;若僅有二家信評公 司,則取較低之信評;若僅有一家信評公司,則採用此信評;若無信評,則 列為非投資等級債券。 1. 中央政府債券:發行國家主權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等 級。 2. 前目以外之債券:該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未達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等級 或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但轉換公司債、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債 券,其債券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 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或其屬具優先受償順位債券且債券發行人之長期債 務信用評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者,不 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