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公司應以分散風險、確保基金之安全,並積極追求投資期間內之投資利得及維持 收益之安定為目標。以誠信原則及專業經營方式,將本基金投資於前述八之投資地區 及範圍之有價證券。並依下列規範進行投資: (一)原則上: 1. 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三個月(含)後,整體資產組合之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 在一年以上(含),惟因本基金有約定到期日,且為符合投資策略所需,故於本 基金到期日前之三年內,不受前述存續期間之限制。 2. 本基金於成立日起六個月後,投資於外國有價證券之總金額不得低於本基金淨 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投資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總金額不得低 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六十(含),可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係 指 JP 摩根新興市場全球債券指數 (JP Morgan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 Global) 以及 JP 摩根新興市場企業債券指數 (JP Morgan Corporate Emerging Markets Bond Index)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前開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詳如下表 所載。本基金原投資之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嗣後因公開說明書所列指數成分 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時,本基金得繼續持有該國家或地區之債券,惟不計 入本目所述之投資比例;若因指數成分國家或地區調整而不列入者,致違反本 基金投資比例之限制時,經理公司應於前開事由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採取適當 處置,以符合本目所述投資比例之限制;前述「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債券」 包括: (1)由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之政府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2)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註冊或登記之公司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債券; (3)於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掛牌或交易之債券; (4)依據 Bloomberg 資訊系統顯示,該債券之國家風險(country of risk)為新興市場 國家或地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