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同時投資於股票、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合計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七十以上。原則上,本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投資於(1)中華民國及上述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或國家之有價證券,或由(2)上述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有價證券而於中華民國及上述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或國家交易及(3)由上述亞洲及泛太平洋地區、國家或機構所保證或發行之有價證券並於其他地區交易之總額,合計應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六十以上。投資於股票金額佔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九十以下且不得低於本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