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投公會向立院陳情 產創條例預告修正案四大錯誤

創投公會提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當中的不當修法。圖/創投公會提供
創投公會提出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當中的不當修法。圖/創投公會提供

創投公會14日在立法院向立委們提出陳情報告,並與辦座談,針對經濟部10/4預告修正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當中的第23-1、23-2 之修正案,與業界的期待落差極大,也完全無法達成賴清德總統提出每年投資在新創1,500億之目標。

產創條例部份條文修正案由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提出,目前正在預告期間、並接外界的修改建議,創投公會在法定期間內提出修改要求。

創投公會提出修法草案的四大不足與錯誤,希冀行政院能正視本案對台灣新創事業發展的影響,同時新增第10條鼓勵企業併購新創、第23-4恢復創投投資新創的股東投資抵減,以全面擴大投資新創,使台灣成為新創產業創新發展的利器。

修法草案第23條的四大不足與錯誤,一、僅放寬新創事業的年限從為滿兩年到未滿五年,二、「未滿兩年」個案投資金額為100萬元,「滿兩年未滿五年」個案投資金額為50萬元,建議個案投資的下限一律調低為50萬元。三、無納入營利事業投資新創抵減,及創投投資新創之股東抵減;四、每年得扣除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仍維持 300 萬,並無增加,建議提高到1,000萬。

此外,針對產創條例第23-1,創投公會提出建議,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租稅穿透門檻應下修至一億五千萬元。創投公會表示,國際上有限合夥事業絕大部分都採用租稅穿透,也就是有限合夥基金本身不課稅,直接穿透向合夥人課稅。台灣的有限合夥沒有租稅穿透的機制,已經是國際資金不願意來台灣的原因之一。財政部將有限合夥的租稅穿透視為租稅優惠,因此有產創條例§23-1 的訂定。實務上,規模較小的天使投資機構皆以新創為主要投資標的,門檻太高,吸引天使投資新創成效不佳。

公會因此建議,有限合夥事業適用租稅抵減的門檻降低至五千萬元。同時,新創事業定義為設立未滿五年與第23-2認定的新創事業年限理由相同,新創定義為設立未滿八年的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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