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股東提案是否列入股東常會議案 看法多門

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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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祖壇經有這麼一段,惠能大師開示弟子說:「法即一種,見有遲疾。」法只有一種,雖然每個人見識有快有慢,終究只有一個真理。

這句禪話引而伸之,可以用來說明少數股東提案權關於提案是否「超過一項」及「非股東會所得決議」的爭論。什麼是少數股東提案?依照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的股東,可以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這條規定用意是讓股東表達意見,股東可以經由提案積極參與公司的經營。

■股東提案「超過一項」,依法不列入議案

我國公司法第172條之1有是為避免股東提案過於浮濫,第1項規定股東提案「超過一項」,均不列入議案。這時候重點是如何認定股東提案是不是一項?

看實際案例,去年有C科技公司股東提案修改公司章程,將盈餘分派及公積分派的授權改由股東會決議。C科技公司認為股東提案刪除公司章程二條規定,故以提案超過一項為由,拒絕將該股東提案列為股東常會議案。主管機關金管會徵詢經濟部,而經濟部召集專家學者研商,討論結果是該修正公司章程提案應屬一項提案,最後金管會認定C科技公司有損害股東提案權的情事而處以罰鍰。

今年C科技公司股東又提案修改公司章程案,提案內容和去年一模一樣,一字都沒改,結果這次C科技公司居然列入股東常會議案。

值得注意的是,C科技公司說公司董事會還是認定去年和今年的提案一樣,都是提案超過一項。不過,在尊重主管機關的意見與維護股東權益想法下,因而將該股東提案列入股東常會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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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去年C科技公司認定、金管會裁處理由到今年C科技公司的聲明,似乎朝向「法即一種」的結果。不過,C科技公司的意見,傾向認為股東提案修改公司章程二條規定,屬提案超過二項,依公司法規定,就是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

■「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董事會可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

另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是我國公司法第172條之1為了劃定股東可以提案的範圍,第4項規定股東提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董事會可以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那麼,所謂「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如何認定?

觀察經濟部函釋,經濟部似乎以公司法第202條規定文義解釋為認定基礎,限縮股東可以提案的範圍,認為非屬公司法或章程規定股東會得決議的事項,即是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再觀察上市公司股東提案實例,多家公司依循經濟部認定標準,如今年H食品公司股東提案實施庫藏股,公司董事會基於庫藏股買回由董事會特別決議為之,非股東會所得決議,故不列入股東常會議案。

法院實務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5月的判決明確指出,股東會仍然可以對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作成合法、有效的決議,不過只有建議效力。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解釋允許股東會針對非專屬股東會決議事項以決議方式發表意見,除可彰顯股東會作為決定股東總意的機關,也比較符合我國股東會的運作實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採取寬鬆看法,擴展了股東可以決議的範圍,也放大了股東可以提案的空間。

上述二個問題與相關案例顯示,公司、主管機關與法院對於股東提案應否列入股東常會議案,從股東提案是否超過一項,以及股東提案是否非股東會所得決議,存在二個極端的看法,還未達到「法即一種」的境界。以上問題,攸關少數股東提案權,但現行規定存在多重解釋的空間,主管機關與法院也有不同見解,期待相關機關釐清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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