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要求金融機構應設首席合規官 提高依法合規經營能力

大陸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27日公布「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要求金融機構應當制定合規管理制度,以提高依法合規經營能力,並自2025年3月1日起實施。辦法還提出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首席合規官是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機構董事長和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向董事會負責。

辦法指出,首席合規官發現金融機構及其員工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爲或者重大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董事會、董事長、行長(總經理)報告,提出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而且,首席合規官有權向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相關部門及下屬各機構提出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薪酬扣減、崗位調整、降職等措施的建議,並督促責任機構及責任人員及時整改。

同時,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在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合規官是本級機構高級管理人員,接受本級機構行長(總經理)直接領導。

而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不得負責管理金融機構的前台業務、財務、資金運用、內部審計等可能與合規管理存在職責衝突的部門。但金融機構行長 (總經理)兼任首席合規官、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行長(總經理)兼任合規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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