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費助理費是人民納稅錢 不得挪用
高虹安擔任立委時涉詐領助理費案,檢察官起訴引用前台北市議員童仲彥有罪的判決理由,認定高女將公費助理費用挪為私用,構成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此處凸顯重要法律爭點,立委及議員聘用的公費助理是領國家支付的人民納稅錢,助理費必須依法使用,不得挪用。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及差旅費等公款,要用貪汙罪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重罪起訴,或只用刑法普通詐欺罪起訴,最高檢察署去年2月作成會議決議,「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
該會議同時要求,這些案件如果以貪汙治罪條例起訴者,在審判中應請公訴檢察官,聲請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詐欺罪,如果法院已依貪汙判決有罪者,檢察官應提起上訴,請求改判普通詐欺罪。
但台北地檢署此次將高依貪汙罪起訴,認為本案是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的相關費用,且經高女在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不適合最高檢會議結論的見解。
檢方也援引最高法院針對童仲彥涉貪案判決。童在2011年11月至隔年2月沒有實際聘用蔡姓男子為助理,竟指示康姓助理製作蔡的聘書,向議會詐領補助費,且助理的張姓妻子也未從事助理工作,他也讓她掛名擔任公費助理,登錄在議會春節慰勞金清冊。
檢方將童起訴後,最高法院認為,市議會都有編列服務處租金、水電費、油電、瓦斯及文具等費用,讓議員核銷,「不得」任以公費助理補助款項支用議員服務處開銷,童仲彥挪用公費助理費有貪汙的不法意圖,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