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宏太-KY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

日 期:2024年04月18日

公司名稱:宏太-KY (2924)

主 旨:宏太-KY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發行私募普通股

發言人:曾毓文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8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

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2年9月12日金管證發

字第1120383220號令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2)特定人選擇目的及必要性:

A.考量內部人對公司目前經營狀況非常熟悉,所以列為私募洽詢對象。預計應募人

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如下:

a、預計應募人為公司內部人或關係人名單如下:

一、可能應募人:天使空間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長

二、可能應募人:北川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

三、可能應募人:美興控股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

四、可能應募人: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

選擇方式與目的:對公司經營狀況非常熟悉

與本公司之關係: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蔣光澤為該公司負責人

b、應募人屬法人者,應揭露事項:

一、可能法人應募人:天使空間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Star Club Limited(100%)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黃愛玲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長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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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法人應募人:北川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GREAT MERIT ENTERPRISE LIMITED

忠裕企業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張志邦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三、可能法人應募人:美興控股有限公司

(一)BRIGHT GRACE ENTERPRISE LIMTITED 耀錦企業有限公司(50%)

(二)RISE HILL ENTERPRISE LIMITED 昇峰企業有限公司(50%)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

(一)該董事張文馨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張志邦及張育維之二親等以

內關係

(二)該董事張育維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四、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愛思豐益股份有限公司

前十名股東及其持股比例:廖正賢(70%)、蔣穎蓁(15%)、蔣穎文(15%)

前十名股東與公司關係:該董事廖正賢及股東為本公司法人董事代表人

蔣光澤之二親等以內關係

B.策略性投資人因可提高公司之獲利,藉本身經驗、技術、知識、品牌或通路等,

經由產業垂直整合、水平整合或共同研究開發商品或市場等方式,以協助被投資

公司提高技術、改良品質、降低成本、增進效率、擴大市場等效益之個人或法人

,所以列為私募洽詢對象。

洽定策略投資性應募人之相關事宜,本公司擬提請113年股東常會全權授權董事

對符合法令規定範圍內之特定人進行私募,目前並無已洽定之特定應募人。

(3)特定人選擇預計效益,藉由內部人對公司目前經營狀況非常熟悉,及策略投資

人藉由本身能力,預計可以提升本公司之營運績效。

4.私募股數或張數:發行總股數以不超過27,194,826股為限

5.得私募額度: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27,194,826股額度內,每股面額新台

幣十元,授權董事會於113年股東常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之價格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下列二款基準計算價格

較高者之八成: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

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擬提請113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

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3)前述私募價格之訂定,考量私募普通股之流通性較低,且其私募價格之訂定方式

係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轉投資子公司或投資新事業及償還銀行借款。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確保長遠的營運發展,採私募方式可掌握時效性

及可行性,且私募股票有限制轉讓的規定,較可確保與私募投資人有長期合作關

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而以私募方式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待定

11.參考價格:待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待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

普通股相同,惟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

之轉讓對象外,其餘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起滿三年後,授權董

事會依當時狀況及相關規定,申請取具櫃檯買賣中心核發符合上櫃標準之同意函

,始得申報補辦公開發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無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

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計畫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定價成數外,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發行股數、發行

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預計達成效益、訂定發行新股增資基準日等相關事項

及其他未盡事宜或未來如遇法令變更或經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因應本案需要而須修

正時,於不違反本議案說明之原則及範圍內,擬提請113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會視市

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

(2)除上述授權範圍外,擬提請113年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以私

募發行普通股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私募方式發行普通股所需作業

及未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