丟頭路被迫賣屋 符合兩條件可減稅
年關換職潮,但也有不少人是被迫失業。財政部表示,民眾如果因非自願離職而出售房屋,符合兩條件可適用房地合一稅較低稅率。但要看清楚相關規定,免得丟了頭路還要補稅,讓經濟雪上加霜。
甲君就是活生生、血淋淋的負面教材。他於113年3月出售其於112年1月取得之A房地,自行申報課稅所得新台幣160萬餘元,並按非自願離職適用稅率20%計算繳納應納稅額32萬餘元。
但國稅局查到甲君及其配偶未於A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甲君是自行申請離職,並非就業保險法規定,因任職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不符合財政部規定,因此被改按持有期間2年以內出售房地稅率45%核課補徵稅額40萬餘元,稅率高了近1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規定,個人因非自願離職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之房地,同時符合下列兩要件,可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二)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國稅特別提醒,民眾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而出售屬房地合一稅課徵範圍的房地,應確認是否符合上揭財政部規定,並按正確適用稅率繳稅,以免遭稽徵機關核定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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