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論壇/翁曉玲】NCC換照審查 優缺點都要看
作者翁曉玲為前NCC委員、清華大學通識中心副教授
近來中天新聞台換照案吵得沸沸揚揚,從目前NCC所公布的聽證議題和媒體輿論關注的焦點來看,中天新聞台在過去這5年半的執照效期內的違規紀錄、自律機制以及經營者對新聞獨立製播的影響等事項,將會是影響換照與否的重要因素。
依照衛星廣播電視法第1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就換照案除審查申請書及營運計畫書外,並應審酌下列事項包括:一、營運執行報告、評鑑結果及評鑑後之改正情形。二、違反本法之紀錄。三、播送之節目及廣告侵害他人權利之紀錄。四、對於訂戶紛爭之處理。五、財務狀況。六、其他足以影響營運之事項。從法規面來看,NCC進行換照審查,將業者的「負面表現」列為重要審查事項,固無違誤,但若將業者的「負面表現」作為唯一的換照審酌標準,就不無疑慮了。
NCC作為獨立機關,固然享有比一般行政機關更高的專業自主權,但NCC畢竟是行政機關,須「依法」行使職權,故不僅要依據衛廣法,還須遵守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按行政程序法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此項規定明示行政機關應秉持「當事人有利及不利注意原則」去行使裁量權,亦即要斟酌和評判與該案相關之一切重要事證,並依合理客觀的程序及適切的方法去進行裁量。若未考慮所有情形,僅偏採對當事人不利之事證,恐有裁量怠惰、違法處分之虞。
中天新聞台在過去5年半的執照效期內,縱然累積了十餘件裁罰案,金額累積上千萬,但細查受處罰的期間和案件類型,多與選舉新聞有關,且集中於特定選前期間,其中是否有疑,值得探究。蓋利用檢舉作為攻擊防禦之方法,在一般法領域乃為常見之事,若將此法運用在選舉上亦不足為奇,當然若是NCC職權「觀測」,那又另當別論了。
基於好奇,筆者上網搜尋了中天新聞台近幾年來的節目內容表現情況,意外發現中天新聞台獲獎記錄還不少,有平冤年度新聞獎、消費者權益報導獎、文創產業新聞報導獎、新世代金融傳播獎、最佳氣象主播獎、現代財經新聞獎、社會光明面新聞報導獎、卓越新聞報導獎、曾虛白先生新聞獎、優質新聞獎…等等,當然還有像是「文茜世界週報」、「台灣大搜索」、「中天調查報告」等國人喜愛的優質新聞節目值得肯定,撇開幾個較激情的政論節目不說,中天新聞台的整體表現尚屬中上。
至於NCC在意的「涉己新聞」、「自律機制」,其身為主管機關既不制訂細則、標準,亦不提出綱要、指引,卻要求業者們遵守自己制訂的「低標」製播規範,業者自認達標,但NCC不滿意,爭議自然浮現。「行政行為之內容應明確」,乃行政程序法之要求,即使是NCC所下之行政指導,亦應遵守此項法律原則。遺憾的是NCC光說不練,業者們又摸不著頭緒,不知該制訂何等自律機制才好,在此上下交相賊的氛圍中,新聞環境如何會好。
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不戒視成謂之暴。」NCC接下來的每一步都將受到社會嚴格的檢視,期盼NCC自我警惕,勿成為「暴」、「虐」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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