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購買節能電器退稅 六個月內要申請

【時報-台北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民眾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可申請每台最高退還減徵2,000元之貨物稅,其申請期限係以購買日(購買電器取得統一發票或收據所載交易日期)次日起6個月內為認定標準,逾期申請即不得退稅。

該所舉例說明,A君於111年3月17日向B公司購買節能新冷暖氣機1台,並取得B公司開立的統一發票,最晚應於111年9月19日前(自111年3月18日起算6個月,申請末日為111年9月17日,因適逢週六,順延至111年9月19日)向國稅局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

該所提醒,民眾購買節能電器欲申請退還減徵之貨物稅,務請於購買日的次日起算六個月內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並請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消費者線上申請管道,以自然人憑證、健保卡或「簡化身分認證(限直撥退稅)」方式申辦退稅,程序簡便,還可使用收件編號隨時查詢案件審查進度。(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傅沁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