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協議分割遺產不課贈與稅 但這情形例外…
繼承人未依民法應繼分辦理遺產分割,分得少的人是不是就要來國稅局申報贈與稅?如果要繳贈與稅,還可以向法院拋棄繼承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繼承人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說明,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因此,繼承人經協議所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相比較,沒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當然也不用因為擔心被課贈與稅而拋棄繼承。
例如趙先生死亡時,遺有銀行存款1,800萬元,由於趙太太早已過世,只剩下三名子女,依民法第1144條應繼分規定,應由三人平均分配,各自取得1/3(600萬元)的遺產。
但其中趙大哥事業飛黃騰達、趙二哥經濟狀況中上,趙小弟則經濟和健康狀況不佳,需要龐大醫療費用,經協議後,趙小弟分得1,200萬元以保障未來生活開銷,趙大哥和二哥各分到150萬元和450萬元。
這時趙小弟雖取得較應繼分更多的遺產,但因屬繼承人間的協議,不因此造成繼承人相互間贈與(即趙大哥和趙二哥各贈與450萬元和150萬元給趙小弟)的問題。
但是,有一種情況例外,南區國稅局提醒,我國遺產是採總遺產稅制,繼承人應於繳納遺產稅後,再就稅後遺產協議分割。
如果趙大哥以自己的存款200萬元先行墊繳遺產稅,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1,800萬元中先減200萬元給趙大哥)後再行分割,才適用前述不課徵贈與稅的規定。
簡單說,即趙大哥至少應分得相當於所墊繳稅款金額的遺產,否則,將因其固有財產的減少,形同實質上對其他繼承人贈與,即會有課徵贈與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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