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工廠失火 管理權人未協助救災最高罰千萬

為敦促公司企業落實自我風險管理,減少火災發生後社會所需付出巨大成本,立法院會12日三讀修正《消防法》部分條文,明定若工廠、儲存化學品倉庫或儲存場所,以及一定規模以上的實驗室或倉庫發生火災時,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最高可處1,000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管理權人未指派專人到現場協助救災,可處5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但該場所未製造、儲存或處理化學品者,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果未提供場所平面配置圖,可處5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未提供場所化學品種類、數量及配置圖,可處1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規範,一定規模以上建築物,如果未訂定消防防護計畫,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未符合規定,發生火災致人於死,最高可課予管理權人7年刑責。

此外,為鼓勵吹哨者檢舉不法,三讀條文擴大危險物品場所揭弊者範圍,由原從事危險物品工作行為人擴大為「場所所有工作者」,並明定地方政府應以實收罰鍰總金額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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