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稽徵法修法 留意退稅過渡期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黃彥賓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自2021年底修正後,退稅期限可能產生過渡期,個人、企業應留意。

我國稅捐稽徵法第28條已於2021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2021年12月19日正式生效,有關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之錯誤而溢繳稅款者,其退稅期限由原規定自稅款繳納之日起5年內,延長為10年內;至於可歸責於稽徵機關之錯誤者,其退稅期限,則由原規定無期限,縮短為自稅款繳納之日起15年內。

黃彥賓表示,因修法前後所規定的退稅期限並不相同,過渡期間可能會衍生兩類適用問題,

以歸責於個人、企業錯誤的退稅而言,在修法前已存在的溢繳稅款,原適用5年退稅期限的最後一天,如跨越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生效日(2021年12月19日),則退稅期限自動展延為10年。

舉例而言,A公司於2016年12月20日給付外國公司服務費,並已扣繳20%稅款,因其已申請租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故擬申請退還該溢扣繳稅款,依據修法前之規定,其原退稅期限為5年,末日為2021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5年),因跨越2021年12月19日(修法生效日),故其退稅期限延長為10年,即於2026年12月20日(2016年12月20日+10年)前,皆可申請退稅。

至於可歸責於稽徵機關錯誤的稅單,修法前已存在的溢繳稅款,應自修法生效日起15年內申請退還。

舉例而言,陳先生有一年的地價稅因可歸責於稽徵機關之原因,致原應適用自用住宅稅率錯誤適用為營業用稅率,而欲申請退稅,在修法前無退稅期限限制,惟於修法後,其退稅期限縮短為自修法生效日(2021年12月19日)起15年內,即應於2036年12月19日前(2021年12月19日+15年)盡速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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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彥賓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正後,針對可歸責於納稅義務人錯誤部分,很多納稅者誤以為修法前已發生的溢繳稅款,退稅權利可從5年增加為10年,因此主張退還修法前10年稅款,但這是錯誤的觀念,因該法修正不溯既往,只能向後生效。

因此,修法前已發生的溢繳稅款,最多僅能往前退5年,也就是只能退還2016年12月20日以後的溢扣繳稅款,納稅人在適用上應特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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