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對外投資審查擴權 工總批過嚴

【時報-台北電】為了避免關鍵技術外流,經濟部日前修正《產業創新條例》,把對外投資需事前審查的標準擴大,增列「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一定金額以上」,且罰則上看百萬,最重還撤銷投資。這引來產業界不安,工總2日批評條文規範不明確,有「空白授權」的疑慮,且最重投資被撤,影響企業甚鉅,要求政府未來子法出爐要明訂清楚。

現行到國外投資,《產創條例》22條規定,金額15億元以上案件採「事前審查」,需備妥文件交主管機關經濟部,通過才可赴外。但經濟部日前公告修法,把事前審查標準,從單純金額門檻,放大到「特定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或技術或達一定金額以上者」,都需要送審。違反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最重撤回投資。

這引來業界疑慮,工總表示,投資納管項目的「國家或地區」、「特定產業」以及「一定金額」等,條文規範未臻明確,恐怕會有「空白授權」。

另22條第4項「情節重大者,得命撤回投資」,工總也認為企業國外投資必然是經過審慎考慮後的決定,假如命其撤回對企業的影響甚鉅。產業希望草案未來經立法院三讀後,行政機關訂立子法時要明確化,甚至是正面表列,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

罰金部分,產業界認為過於嚴苛,期望主管機關可以調整裁罰金額,並對於違規樣態及案例應該要加強宣導,以利企業遵循。

一位不具名的企業家認為,以當前國際氛圍和趨勢,加強對中國大陸投資和相關項目審查,應該會趨於嚴格。

在抵減金額、抵減率和項目上,工總建議金額上限和抵減率可以往上調高,以支持企業創新。

對於工總反彈,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官員指出,產創22條主要為避免我國重大關鍵技術外流,影響產業競爭力及流入對國家構成威脅的國家或企業。工總的意見該部都有聽取,未來在子法訂定時,對於地區、技術、金額等疑慮,都會有明確規範,「一定會講清楚」。

對於業界反應罰則過於嚴苛,官員說明,考量不少是中小企業,參照工總建議,草案已把10萬元至100萬元罰金,下調至5萬元至100萬元。

至於最重撤資處分則未調整,投審司官員坦言,確實是很重的處分,不過會先給予改正機會,將來也視個案情節審慎處理,盡可能降低對企業的衝擊。22條的子法出爐時間,與產創其他條文不同,會在明年後,還有時間。(新聞來源:中國時報─吳靜君、王玉樹/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