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搞清楚!「都市更新」≠「合建」
「都市更新」一定是「合建」,但「合建」不一定是「都市更新」。
許多建案開始進行土地開發時,初期都是跟地主以「合建」的方式進行,但是採合建的方式須取得全部地主的同意,亦即同意比例須達到100%才能興建開發,由於地主意見不易整合,故後期的開發方式便改以同意比例只須80%即可進行的「都市更新」方式。
合建和都更最主要的差異就在同意比例。此外,在都市更新方面,政府可以執行代為拆除建物的工作,公權力可以介入,稅負上能有優惠及減免,可以破除「買賣不破租賃」的法律問題,以及容積獎勵,另外,關於整體開發計畫、地主補償及分配房型都記載於權利變換計劃書中,地主間減少猜忌,使全案開發整體透明度提高,加速整合開發的進度等,這些優點都是合建所無法提供的。但是無論是都更還是合建,其實都各有各的優點,就看你覺得哪個方式適合你的建案。
對地主而言,自己辦都市更新或跟建商合作辦合建,兩者有何區別呢?最主要的差異就在資金來源。
民間自辦都更的話,實施者就是地主,因此地主須籌措資金、自組更新會,處理都更一切事宜,只將營造工程發包給營造廠,因為沒有建商涉入,所以都更取得的獎勵、坪數利益均歸地主。合建的話,是地主提供土地、由建商出資來蓋房子,因此實施者為建商,建商除了負擔建築成本,也會加上自己的合理利潤,因此會影響地主分配到的坪數,但一切的事務及工程施工原料漲價的風險都由建商來承擔。
文章出處:賺大錢靠土地
來源:創見文化
作者:林宏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