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稅新制上路〉小龍年萬萬稅 專家告訴你該怎麼「稅」

迎接 114 年小龍年,眾所矚目的稅務議題,除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下稱 AMT)徵收率是否部分調高 15% 外,已確定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有 (一) 扣繳義務人之修正;(二) 綜合所得稅各項扣除額之提高;以及 (三) 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限將電子發票與相關必要資訊傳輸至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此外,囤房稅 2.0 首次於 114 年 5 月份開徵,KPMG 稅務專家特針對稅務新規及注意事項提出相關建議。

扣繳義務人改為給付所得之法人、非居住者辦理時限得延長

所得稅法扣繳新制,自 114 年 1 月 1 日施行,扣繳義務人修正為給付所得之「公司、合作社、其他法人、獨資組織或合夥組織事業」等法人本身。非居住者扣繳稅款辦理期限比照居住者扣繳作法,遇連續 3 日以上假日者,所扣稅款繳納、扣繳憑單申報核驗及發給期間延長 5 日。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副總施淑惠提醒,所得稅法已修法由公司、機關或團體本身作為扣繳義務人,須注意正確判別所得類別來申報。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多項減稅優惠省很大

114 年 5 月申報 113 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之每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為 21 萬元,較前一年度增加 8 千元;113 年度個人最低稅負免稅額亦自 670 萬元調高至 750 萬元,其餘各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亦有提高,陳彩凰說明,幼兒學前扣除額部分,擴大適用年齡至6歲、提高扣除額度為,第 1 名子女 15 萬元,第 2 名及以上子女 22.5 萬,並刪除相關排富條款;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自列舉扣除額修改為特別扣除額,並將扣除額上限提高至 18 萬元,且增訂排富條款。

所謂排富條款指 (一) 適用綜所稅率 20%以上;(二) 申報戶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者;(三) 適用最低稅負制者。

營業稅新規:起徵點調高為 10 萬元、電子發票上傳時限加嚴

11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營業稅相關法規,有兩點重要修正,其一為,「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修正,起徵點銷售額,買賣業、製造業等 (通稱銷售貨物) 為 10 萬元;裝潢業、廣告業等 (通稱銷售勞務) 為 5 萬元。

其二為,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應依限上傳資訊,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應依規定時限將其開立電子發票及相關必要資訊傳輸 (例如電子發票更正、作廢、彙開及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等)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違反者,國稅局除通知限期補正外,並得處一定金額罰鍰之行為罰;未依限補正或補正不實者,得按次處罰。

電子發票相關資訊存證時限仍維持原有之規定,買受人為非營業人者為 2 日、買受人為營業人者為 7 日,空白未使用的電子發票字軌號碼及總、分支機構配號檔,為次期開始 10 日內。惟營業人開立電子發票後,發生銷貨折讓的作業方式,修正後規定,一律由賣方營業人負責依限上傳,並交付買受人收執,施淑惠指出財政部考量營業人配合上開折讓單開立規定需修正資訊系統及帳務處理流程,因此另訂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至同年 6 月 30 日止,為期 6 個月為輔導期,未依規定時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免處行為罰,惟輔導期間免罰規定僅以折讓單為限。

房屋稅 2.0 首度開徵 3 月 22 日前申報

房屋稅差別稅率 2.0,自 113 年 7 月 1 日施行,適用於 114 年 5 月收到的房屋稅單,房屋稅稅率依全國持有總戶數適用累進之差別稅率,高課非自住住宅,輕課住家用住宅。而為簡化稽徵作業,改按年計徵並以每年 2 月末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若房屋使用情形有變更,納稅義務人應於每期房屋稅開徵 40 日 (3 月 22 日) 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此外自住用房屋新增須設立戶籍之規定,適用稅率為 1.2%,若符合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全國僅持有單一自住房屋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降為 1%,114 年 3 月 22 日適逢假日,展延至 3 月 24 日。施淑惠提醒若要適用「自住」稅率,應於 114 年 3 月 24 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事業適用 AMT 徵收率者調高為 15%、產創條例投資抵減延長 5 年

114 年在國際議題上,眾所關注的為美國是否掀起關稅戰以及各國 GMT 之施行,而於國內部分,KPMG 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陳彩凰提醒,應注意以下進行法定程序中的重要稅務相關法規:

1、財政部 113 年 8 月預告「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之徵收率」(AMT) 修正草案,預告內容為自 114 年度起,符合 GMT 門檻,其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適用 AMT 徵收率調高為 15%,其餘則維持 12%。預告期間已結束,財政部將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8 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

2、 行政院院會於 12 月 19 日通過經濟部所擬具的「產業創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關產業創新條例 10 條之 1,投資於智慧機械、第五代行動通訊系統、資通安全產品或服務之投資抵減規定,延長適用期限至 118 年 12 月 31 日,並增加人工智慧產品或服務、節能減碳之投資抵減及提高投資抵減之支出金額上限至 18 億元。另為協助新創產業,也同步修正放寬創投、天使投資人租稅優惠資格門檻。待立法院審議後完成修法程序始生效。

陳彩凰指出,在全球反避稅浪潮下,第二支柱全球最低稅負制(GMT)對稅制思維的影響甚鉅,世界各國已如火如荼陸續進行立法,而我國亦計畫先提高 AMT 稅率,再訂定時程導入 GMT。而 AMT 徵收率之提高以及 GMT 之實施,可能抵銷包含產業創新條例所定之租稅優惠實質效益,宜關注國內外相關政策及修法動態,並保持策略彈性,始能及時做出最好的因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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