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千興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日 期:2024年12月30日

公司名稱:千興 (2025)

主 旨:千興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發言人:魏福全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NA

2.減資基準日:113/12/05

3.減資換發股票作業計畫:

本公司業經113年11月06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辦理減資彌補虧損,並奉臺灣證

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03日臺證上一字第1131805524號函核准申報生效及經

濟部113年12月26日經授商字第11330217720號函核准變更登記在案。為辦理減資股票

換發作業,爰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換發有價證券作業程序」之

規定,訂定本計畫書。

一、本次減資換發股票之相關作業事項如下:

(一)換發股票總數:包括歷年發行之全部股票,計普通股281,167,262股,每股面額新

臺幣10元,共計新臺幣2,811,672,620元整。

(二)減資股份總數及金額:銷除已發行股份計108,506,726股,每股面額10元,共計新

臺幣1,085,067,260元。

(三)減資比例:依公司法第168條規定,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有股份按比例減少之,

減資比率約為38.59152208%,每仟股約減少385.91522081股。

(四)減資後股份總數及金額:減資後換發普通股股數計172,660,536股,每股面額新臺

幣10元,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1,726,605,360元整。

(五)本次減資銷除股份換發新股票,依「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各股東

持股比率每仟股預計減少385.91522081股(即每仟股約換發614.08477919股);減資後

不足一股之畸零股,得由股東自停止過戶日前5日起至停止過戶日前1日止,自行向本公

司股務代理機構辦理拼湊整股之登記,放棄拼湊或拼湊後仍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按面額

給付現金,(配合無實體劃撥作業,凡以劃撥集保股票之股東,前項畸零股款將充抵股

東劃撥集保之費用)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捨去,所有不足壹股之畸零股授權董事長洽

特定人按面額認購之。

(六)本次減資後換發新股採無實體發行,新股之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二、本次減資換發股票相關日程:

(一)舊股票最後交易日:114年02月04日。

(二)舊股票停止在交易市場買賣期間:114年02月05日至114年02月11日止。

(三)舊股票最後過戶日:114年02月06日。

(四)舊股票停止過戶期間:114年02月07日起至114年02月11日止。

(五)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114年02月11日。

(六)新股票上市買賣日(舊股票終止上市買賣日):114年02月12日。

三、本次減資換發新股票之程序、手續及地點:

(一)本次減資換發之新股採無實體發行,相關作業配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之無實體發行有價證券登錄暨帳簿劃撥作業辦理。

(二)已存放在證券集保帳戶之股票,由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於新股票上市

買賣日統一換發,股東不需辦理任何手續。

(三)已過戶舊股票換發:自新股票換發日開始後,股東持舊股票及原留印鑑至本公司股

務代理機構換發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無實體登錄。

(四)未過戶舊股票換發:自新股票換發日開始後,股東應持下列文件,至本公司股務代

理機構先辦理過戶換發後,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辦理無實體登錄。

(1).舊股票

(2).過戶申請書

(3).買進報告書、交易稅單或相關證明文件

(4).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5).股東印鑑卡及印鑑章

(五)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

區東興路8號B1樓,電話:(02)2747-8266

(六)郵寄申請換發新股票者,請用掛號郵寄,如發生郵遞失誤情形,請貴股東自行辦理

股票掛失手續。

(七)換票時質設股票須先撤銷,掛失股票須待除權判決後方可換票。

四、本公司自換發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應辦理新有價證券以帳簿劃撥交付不印製實

體之程序,嗣後並應依換發計畫確實執行。

五、上述換股作業計畫如基於法令修正、主管機關核示或客觀環境之影響致減資換股基

準日等相關作業日期須變更或修正時,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六、其他未盡事宜,擬依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辦理。

4.換發股票基準日:114/02/11

5.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2/07

6.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2/11

7.減資後新股權利義務:與原發行股份相同

8.新股預計上市日:114/02/12

9.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172,660,536股

10.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占已發行普通股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股數/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股數):100%

11.前二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