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買名車 折舊有限制
工商時報【王姿琳╱台北報導】 近年高價名車市場熱,不少企業和汽車租賃業喜愛購置黑頭車,但財政部提醒,若黑頭車價格超過新台幣300萬元,除須依法繳納奢侈稅外,如要提列折舊費用則有限額,一般企業為250萬元,至於和運、格上等小客車租賃公司,最高限額為500萬元。 財政部指出,企業取得固定資產後,可將實際支付的成本,依規定耐用年限,逐年列報折舊費用,若購置的資產為高價小客車,則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新購置高價小客車,折舊費用上限為新台幣250萬元,經營小客車租賃業務企業,上限則為500萬元,超提折舊額不予認定。 南區國稅局舉例,轄內甲公司於2014年1月1日,以600萬元價格購買一部高檔小客車,耐用年限為5年,預估殘值為100萬元,故該部汽車折舊費用的計算方式為上限250萬元扣除殘值100萬元後,除以耐用年限5年,亦即每年只能折舊30萬元,而非以購置價格600萬元計算。 官員進一步說明,如高價小客車有出售、毀滅或廢棄情形,則企業在計算處分損益時,為避免企業多列報損失並另外扣抵其他稅額,故須以實際購入成本減除未折減餘額,計算該小客車的收益或損失。 從上述案例來看,如甲公司欲出售該部汽車,則其未折減餘額應以購入成本600萬元,扣除殘值100萬元後,除以耐用年限5年,即每年可減除100萬元。 也就是說,若甲公司2年後以370萬出售該部汽車,則該部汽車可減除費用為400萬元(即600萬元減200萬元),可列報的損失費用為30萬元(即370萬元減400萬元)。 財政部提醒企業,購買高價房車,除應注意稅法規定乘人小客車的折舊限額外,於出售或報廢時,還應以實際購置成本計算的未折減餘額為基礎計算處分損益,以避免申報錯誤造成困擾,還會遭國稅局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