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秋節餽贈客戶或員工禮品 營業稅相關規定要注意

年節企業餽贈客戶和員工禮品表達心意,在台灣是相當普遍的行為,不過,營業人採購禮品或以自行產製的貨物餽贈客戶或員工,屬於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依據營業稅法規定,所取具進項憑證的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提醒營業人注意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相關規定。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若是將原以進貨或費用科目列帳,且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的商品,或自行產製的貨物,轉作饋贈客戶或酬勞員工之用,這兩種情形,因商品已轉作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使用而無償移轉,依營業稅法規定,應視為銷售貨物,按變更用途時的時價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自己的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並注意不得將該發票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如購買時已確定為交際應酬或酬勞員工用途,並以有關科目列帳,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因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則於餽贈時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購買知名糕餅店的中秋月餅禮盒50盒,每盒售價新臺幣840元,購入時已確定作交際用途,並以交際費42,000元入帳,該進項稅額2,000元未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於贈送客戶時,免視為銷售及開立統一發票;又甲公司另以自行產製每臺售價630元的行動風扇100臺酬勞員工,則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買受人為甲公司、銷售額60,000元、稅額3,000元之三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且該發票之進項稅額3,000元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贈送禮品時,應注意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並留意避免將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申報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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