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執業不限一處 配套防借牌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因應「藥師法」修法通過藥師不再限於一處執業,為防杜借牌、租牌等弊端,衛福部昨天公告新訂「藥師於執業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明定藥師事先報准及越區支援執業等適用規定,以保障藥師工作權以及病人用藥安全。
衛福部醫事司長王宗曦表示,為兼顧藥師工作權益及執業品質,「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管理辦法」比照其他醫護、醫事人員,開放藥師可透過線上申報,完成報備支援作業,經報准後可以支援其他醫療機構或藥局,而藥師越區支援項目限於藥癮治療或傳染病防治服務、義診或巡迴醫療服務。
辦法中也明定,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應遵循事項,如未來藥師需在支援執行藥品調劑、管理或藥事照護業務等工作時,都必須向地方衛生局報准,且被支援及支援者原執業的醫療機構,或藥局的藥師人力、工作總時數等限制,以兼顧藥師工作權益及執業品質。
為避免出現借牌、租牌亂象,王宗曦強調,藥師越區支援時,原本執業的藥局至少要有 1名藥師留守,否則就得休診,或完全釋出處方箋,但若其服務診所周遭有符合偏遠地區的規定,則執業醫師可行使調劑權虎方與調劑;相對的,請求支援的藥局也至少要聘有 1名藥師才能提出申請。
王宗曦表示,為避免血汗藥師,緊急需要應包含專任藥事人員因傷病或其他因素請假情形,所稱請假,係指法律規定的請假、休假,而支援藥師的工作時數,也要加總併計,不能超過勞基法法定工時。
為落實藥師於執業處所外執行業務的管理,王宗曦表示,衛福部將督促衛生局依法執行,並加強輔導抽查醫療機構或藥局的藥事業務,以保障藥師工作權以及病人用藥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