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沖降稅三讀 財政部版2大修正重點一次看
立法院今日(31)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下稱證交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底,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的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改依行政程序法辦理。財政部指出,此次修法有助降低國際政治與經濟情勢對資本市場的衝擊,促進市場穩定,並減少實務作業困擾與徵納雙方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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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說明,證交稅條例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下稱當沖交易)證交稅稅率1.5‰(下稱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
二、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當沖降稅措施自106年4月28日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考量該項措施將於今日屆期,為降低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對我國資本市場之衝擊,此次修法延長當沖降稅措施,有助於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並降低市場不確定性。同時,修法也將證交稅繳款書的送達程序改為依行政程序法辦理,以減少實務作業上的困擾及徵納雙方的爭議。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法規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第3日生效。根據證交稅條例的規定,證交稅由代徵人在每次買賣交割當日按稅率代徵。本次修法延長當沖降稅適用期間至113年12月31日,與114年度首個交易日(114年1月2日,因元旦休市,該日為首個交易日)無縫銜接,因此當日進行的當沖交易將依1.5‰的稅率課徵。
此外,由於114年1月2日進行的當沖交易需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但因逢周六順延至下個工作日)完成交割,若修法草案於114年1月5日前經總統公布並生效,則無需先按一般稅率3‰課徵再退還差額。財政部表示,將儘速完成修法後的行政作業,以確保納稅人的權益不受影響,並減少代徵人因退稅產生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