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搶版圖2】頻譜超標三分之一須繳回?學者專家:NCC應給予彈性

電信業「頻譜三分之一上限」引起攻守大論戰,外界關注該如何處置超標頻寬,中華電信和遠傳電信重申,頻譜超標應繳回,而台灣大哥大盼爭取保留;有學者認為,當產業有良性競爭時,可適時放寬頻譜上限,不過也有學者主張法條適用不同,不應針對單一業者而有所調整。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舉行電信合併案聽證會。圖/中央社提供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舉行電信合併案聽證會。圖/中央社提供

針對電信頻譜是否放寬三分之一上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聽證會鑑定人提出不同意見。台北大學經濟系教授郭文忠認為,頻譜上限不適合個案調整,主要觀察當電信產業只有3家業者時,是否能維持市場競爭,目前看來情況符合。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教授江耀國表示,主管機關並不是一定要在頻譜總量訂出上限,而是要觀察市場上是否出現濫用市場力行為而損害競爭的業者,以歐盟法院為例,市場力的認定為事業要有40%以上的市占率。

江耀國指出,頻譜三分之一上限是市占率40%前的先行指標,主管機關應該要更注意行動通訊市場上的事業,是否存在有效競爭、是否出現市場力過大的業者;在電信業者合併後,頻譜稍微超過上限,主管機關可依法裁量超額部分是否允許,因此仍要回到市場競爭力狀態的問題。

他也說明,電信合併後頻譜超出三分之一上限,有兩種情境,一是申請事業者自行繳回;二是主管機關要求符合規定做出處分,決議是否繳回頻譜。不論哪種情況,超額頻率收回屬於行政行為,皆造成人民權益損失損害,都應提出補償方案。

台灣大哥大總經理林之晨(左)與商務長林東閔會前交談。圖/中央社提供
台灣大哥大總經理林之晨(左)與商務長林東閔會前交談。圖/中央社提供

江耀國表示,衡量到台灣自3G之後的行動電信頻率釋出「採拍賣制」,業者取得頻率要付出鉅額得標金,因此,業者如果因合併而須繳回超額的頻率,主管機關應以信任處分而合理補償財產上的損失;也就是說,當業者繳回頻譜後重新拍賣,主管機關應把拍賣標金費用補償給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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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回頻率三分之一上限議題,江耀國認為,如果電信市場活絡而充分競爭,消費者可以有利選擇適合的行動事業和多元資費,那麼主管機關應給予「超過部分的彈性」;若市場競爭缺乏,則要嚴格限制彈性。

至於電信頻譜三分之一規定上限能超過多少、或提高多少,他認為「是滿困難的判斷」,還需要再研究。

不過,中華電信副總經理魏惠珍則認為,《電信管理法》第55條有適用對象上的疑義,合併案頻寬超標應按照《行政程序法》第93條做相關附款,因此不會有繳回後還有補償的狀況。

另外,對於數位發展部指遠傳合併亞太電信後,3GHz以下頻寬會超過13MHz,遠傳法務法規資深副總經理李和音回應,遠傳合併後都沒有超頻狀況;亞太電信使用中華電信3G語音共用2,100MHz頻段,為暫時性的協議,也不得用於4G或5G技術,未來「遠亞併」後,將在2024年第一季終止。

(審核:呂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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