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1月5日前總統公布 當沖降稅延長生效
【時報記者葉時安台北報導】立法院周二第11屆第2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2及第12條條文修正草案,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交稅稅率千分之1.5(當沖降稅措施)3年至116年12月31日,並刪除證交稅繳款書之寄存送達及公示送達規定,回歸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表示,修正草案倘於114年1月5日以前經總統公布且生效,114年1月2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即可依千分之1.5稅率代徵證交稅,尚無先按一般稅率千分之3課徵再退還差額之問題。財政部也將儘速完成修法行政作業,確保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避免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財政部表示,當沖降稅措施自106年4月28日實施以來成效符合預期目標,考量該項措施將於周二屆期,為降低國際政治及經濟情勢變動對我國資本市場之衝擊,上開條文之修正有助促進證券市場持續發展及降低市場不確定性;另證交稅繳款書之送達,回歸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可減少實務作業困擾及徵納雙方爭議。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次依證交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交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鑑於本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即114年度第1個股市交易日114年1月2日當日進行之當沖交易即應減半按千分之1.5課徵證交稅,而該日(T日)起進行之當沖交易案件係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為星期六,延至次一工作日)起進行交割,前開修正草案倘於114年1月5日以前經總統公布且生效,114年1月2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即可依千分之一1.5稅率代徵證交稅,尚無先按一般稅率千分之3課徵再退還差額之問題。
財政部也強調,將儘速完成修法行政作業,俾確保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避免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