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沖降稅三讀 元月2日台股交易免先徵後退
財政部表示,立法院三讀通過《證交稅條例》延長現股當日沖銷交易證交稅稅率1.5‰為3年,至116年12月31日。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次依證交稅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證交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按規定稅率代徵。
財政部表示,鑑於這次修正延長當沖降稅措施適用期間係銜接113年12月31日,並未中斷,即114年度第1個股市交易日114年1月2日因元旦台股休市當日進行之當沖交易即應減半按1.5‰課徵證交稅,而該日(T日)起進行之當沖交易案件係於114年1月6日(T+2日,原為1月4日,為星期六,延至次一工作日)起進行交割,爰前開修正草案倘於114年1月5日以前經總統公布且生效,114年1月2日起之當沖交易案件,代徵人即可依1.5‰稅率代徵證交稅,尚無先按一般稅率3‰課徵再退還差額之問題。該部將儘速完成修法行政作業,俾確保不影響納稅義務人權益及避免增加代徵人退稅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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