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證交所重申 股東會公告應於停止過戶前12日
【時報記者莊丙農台北報導】友訊 (2332) 經營權大戰出招,讓股東常會延期,但遭到證交所重罰30萬元,友訊昨天晚上也發布重大訊息,指稱「為何證交所雙重標準?」證交所回應指出,友訊5月26日重大訊息內容說明依證交所「營業細則」第46條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2項第8款規定,上市公司應於停止變更股東名簿記載日至少12個營業日前,將召開股東會應公告申報事項輸入證交所指定網站申報系統。
友訊在今年3月18日董事會決議通過,今年股東會召開時間訂於6月15日,停止過戶期間4月17日~6月15日,該公司二位獨立董事依證交法第14條之4及公司法第220條,於6月1日召集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為5月3日至6月1日,上述日期公司均有公告。
然而,友訊5月2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將股東常會日期由6月15日變更至6月29日,主張停止過戶期間仍為4月17日至6月15日一事,因6月16日至6月29日間並未停止股東名簿記載,內容有為違公司法第165條第3項「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不得為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經濟部80年3月4日經商字第203119號函「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期之計算,應包括開會本日在內」。
友訊在5月25日公告董事會通過變更股東常會召開日期6月29日,其變更後日期之召集程序已無法符合公司法及證交所相關規定,但友訊未能充分說明如何確保股東參與股東常會之權利,證交所本周一(25日)對該公司處以違約金30萬元,並限期改善,倘若友訊未在限期內改善,證交所將按次處違約金或依前開營業細則第49條規定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