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所將醫師薪資報為執業所得 遭國稅局認定漏報開罰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今(29)日表示,醫師受醫療院所聘僱,從事醫療業務,若無負擔盈虧風險,僅依看診數抽成,所得應屬「薪資所得」,不得報為執業所得,否則將遭補稅處罰。

國稅局表示,醫師如無聯合執業之事實,應正確申報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示意圖/取自Getty Images)
國稅局表示,醫師如無聯合執業之事實,應正確申報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示意圖/取自Getty Images) (RunPhoto via Getty Images)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2人以上醫師共同出資,以聯合執業模式經營診所,共同負擔盈虧風險與執行業務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且診所申請設立登記之負責醫師與其他執業醫師不具僱傭關係者,該執業醫師依聯合執業合約分配取得之盈餘,屬執行業務所得。

國稅局強調,如果執業醫師係受醫療院所聘僱,從事醫療業務,並無負擔成本與必要費用,亦未承擔盈虧風險者,其所獲取之報酬,屬薪資所得。

國稅局近日查獲一人頭案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某知名診所之所得為執行業務所得,經該局依查得資料轉正為薪資所得。甲君不服,主張與診所負責醫師訂有合夥契約,認為報酬應屬執行業務所得。全案經該局查認,甲君獲取之報酬係依診所所訂按甲君看診數抽成而得,無論診所盈虧皆可抽成,且甲君依約並無須負擔診所經營之盈虧及營運成本與必要費用,據此認定應屬薪資所得。

台北國稅局長宋秀玲說明,這個案子是從甲醫師的綜合所得稅申報發現異狀,進一步調查後發現,該診所職業者找多名醫師作為人頭,由醫師來分擔執業盈餘,以降低個人執業所得的申報額,但經過國稅局認定後並不符合「共同出資條件」,認定醫師所得應列為「薪資」而非執業所得。

宋秀玲也提醒,此類案件還可能牽涉刑事責任,呼籲醫師如無聯合執業之事實,應正確申報所得類別為薪資所得,以免因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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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吳栢妤:5年記者經歷,曾任網路編譯,也跑過科技產業、政治線,期許以敏銳的觀察力、跨領域的視角,帶給讀者易讀又實用的金融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