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雖和解 非告訴乃論仍函送偵辦
別以為和解就不會吃上官司,台中有個車禍案例,張姓女子騎車撞上走路的陳姓女子,當下肇事逃逸,隔天被警方通知到案,以50000元和解,不過警方告知她,和解是民事的部分,但刑事部分「肇事逃逸屬於非告訴乃論」意思就是還是要將她函送偵辦,讓肇逃的陳姓女子,悔不當初。
陳姓女子雨天撐傘走在街上,突然被騎車的張姓女子撞上。
警方:「那一台撞上去了。」
不過張姓女子沒停下來,反而騎車跑了,陳姓女子喘吁吁後頭追趕,根本追不上肇逃駕駛,警方回現場調閱監視器,隔天找到車主到案。
台中四分局交通分隊長陳景村:「根據這位機車騎士表示,因為擦撞到這位行人,看這位行人沒什麼傷勢,才來離開現場。」
雖然雙方以50000和解,但肇逃駕駛還是被函送,原本,以為和解都沒事了。
台中四分局交通分隊長陳景村:「機車騎士雖然很後悔,但是屬於民事和解的部分,但是刑事的部分,警方還是要依照公共危險罪移送。」
遇到車禍,無論被撞或撞人的,都應該該留在現場,等待警方到場釐清責任,一旦肇逃,刑事部分就屬於非告訴乃論,還是會被警方函送地檢偵辦,別以為花錢和解就能了事。(民視新聞許家程、蔡枘埏台中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