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領政府補助款 應列報營所稅

【時報-台北電】營利事業自各政府機關領取的補助款,除有特別規定外,應列為取得年度收入,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說明,政府為達成各項政策目的,對營利事業符合條件者會核發企業補助款,除有特別免稅規定,如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及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規定,自政府領取各項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其他課稅規定如接受政府購建折舊性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專案計畫補助獎勵取得之補助款,及可按所購建固定資產,或增置擴充設備計提折舊耐用年數,分年平均認列收入,但應於申報時將補助款列入取得年度收入。

中區國稅局舉例表示,甲公司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查得甲公司109年度除因疫情領取行政院紓困薪資補助款976萬餘元,尚領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創新研發計畫補助款62萬6,000元。

該二筆補助款均帳列其他收入,惟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以為政府補助款均為免稅收入,遂全部予以帳外調整減列,致短漏報研發計畫補助款收入62萬6,000元,經該局核定補徵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領取政府補助款時應留意補助款性質,倘非屬免稅,應依規定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此外,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報稅期將近,民眾向國稅局查調年度所得資料或收到綜合所得稅稅額試算通知書時,請自行檢視所得正確性,若對所得金額或來源持疑,請先向扣繳單位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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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所得憑單申報資料錯誤之情形時,促請扣繳單位向國稅局更正扣繳內容,以避免誤報所得。

該局說明,實務上發現少數扣繳單位錯報所得人扣免繳資料,例如誤植所得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誤報已離職員工薪資、申報關係企業員工薪資或申報非員工薪資等情形,致虛增員工所得金額,若民眾錯報該等所得,恐需多繳稅款,也可能影響政府核發補助款適用資格。

民眾如果發現確實有被虛報薪資情事而未獲更正,或扣繳單位他遷不明等原因無法聯繫,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國稅局提出檢舉。(新聞來源 : 工商時報一傅沁怡/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