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未落實預防職場霸凌 北市勞檢處:最高可罰15萬元

【時報-台北電】媒體報導某證券公司營業員在8月19日疑似為達成業績壓力,跟主管口語爭執後被發現墜河身亡之憾事。臺北市勞動檢查處8月31日前往該證券公司進行勞檢,發現公司內雖有職場不法侵害預防計畫書,但無相關執行紀錄,已違反規定,最高可罰新臺幣15萬元罰鍰。 為保障勞工身心安全、不讓職場霸凌成為無形的職災,2014年起新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第3款規定,要求雇主有預防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義務。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4條之3第1項規定,雇主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 勞檢處指出,霸凌行為人也應注意,對別人言詞、行為等為職場霸凌時,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以杜絕職場霸凌並維護多數勞工權益。所以要小心,免得丟掉自己的飯碗。 勞動局局長陳信瑜提醒,雇主為預防職場不法侵害,首先要宣示要建立一個「職場零霸凌」的友善環境。另外針對企業危害可能發生的地點等要加以危害辨識及評估危害、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建構行為規範、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等暴力預防措施,以確保工作者之工作安全及身心健康。尤其要建立「職場正義」,不合理的業績目標涉及過重的工作、不實際的工作目標等職場不法侵害行為,雇主也應特別注意! 當職場不法侵害發生時,當事者要採證,向企業申訴。事業單位應確保組織內具有公平、公正及保護隱私之通報機制,於接獲通報後,立即進行調查,對受害者給予適當之保護與安置措施,且提供後續追蹤及輔導,如果對企業內申訴沒有得到妥適處理,得向勞動主管機關申訴。 有鑑於職場霸凌對事業單位整體組織及國家社會之負面影響,陳信瑜局長要求雇主應正視職場不法侵害預防之重要性,必須對組織不法侵害控制方法的效果進行評估,了解其有效性,而非等到事件發生才處理。勞工是企業之資產,期盼事業單位能自主管理,落實職安法遵規定,為勞動者打造尊嚴勞動及安全之職場環境,確保勞動者之權益,共創勞資雙贏社會。(新聞來源:工商即時 邱琮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