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企業數位行銷玩梗圖錯了嗎?

圖/Nintendo via AP
圖/Nintendo via AP

任天堂今年5月12日於Switch上發售現象級遊戲「薩爾達傳說:王國之淚」,由於其前一部作品「薩爾達傳說:曠野之息」已是封神之作,因此本作從公布製作到確定發售日,相關消息皆有極高聲量。其驚人的熱度,使王國之淚在發售前後就已發生提早洩露、遊戲遭破解等情事,發售後自然也攻占不同新聞版面,其中包含網紅「館長」所經營的健身房臉書粉絲團,其將類似遊戲風格的場景圖作成文宣圖,而被指控為抄襲。有網友指稱該圖已屬抄襲,館長則於深夜特別開直播,表示美編員工僅係「致敬」王國之淚,且已問過法務部門,認為沒有違法疑慮才會發文,不過館長仍對此「二創」行為於直播中鞠躬道歉。

本文目的不在評論館長健身房粉絲團是否有抄襲之事件本身。只是從本次事件中,我們可以看到許多網友主張「抄襲」,及館長所聲稱之「致敬」與「二創」,這些概念在現行數位行銷中,已成為無法迴避的法律問題,也常常困擾眾多企業行銷小編們。因此,本文藉此之便,假設兩個情景來說明相關概念:

情景一:美編人員採用王國之淚遊戲「場景圖」之概念要素(即角色站在浮於空中古代遺跡邊緣),來自行繪製場景圖,此種情形應較不會涉及抄襲問題。

著作是指人類將精神活動的思想與概念向外部呈現出來的表達,而著作權僅保護表達,而不及於思想或概念。因為思想或概念是人類精神活動的一部分,而這些精神活動是社會進步與多元發展的重要根基,如果透過法律壟斷,無異阻礙思想的傳遞與知識的累積,故思想或概念並不在著作權所保護之範疇。在遊戲產業中,常會看到許多遊戲玩家會指出哪個遊戲的「玩法」又抄襲哪個遊戲了,實際上「玩法」在大部分情形下僅是一種概念或想法,通常相同或類似的玩法不會構成對其他遊戲的侵害。

如以情景一為例,文宣中的場景圖全部係美編自行繪製,屬於自己的表達,縱然該場景圖中使用了遊戲內的概念要素,但概念並非著作權所保障,因此這種利用方式沒有抄襲問題。但需要特別注意,情景一中所假設的事實是「場景圖」概念要素的運用,如果美編在文宣中利用到遊戲中角色「林克」之形象,則仍有侵權之疑慮。

根據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考美國司法實務發展之看法,「經過作者高度發展、清晰描繪的角色,屬於發展得愈完整的角色,此種角色會包含更多的表達成分及較少的思想成份,較能取得著作權之保護。此外亦有美國法院認為,故事角色如果已經成為故事本身時,則可獨立取得著作權之保護。」由於「薩爾達傳說」系列第一款遊戲於1986年首次發行,各系列作皆是以主角「林克」發展故事劇情,官方亦有推出故事時間軸,因此回到情景一,倘若美編於文宣中用到「林克」形象,縱使人物圖繪是美編自行繪製,仍無法排除侵權疑慮。

情景二:美編人員未經授權直接採用遊戲「場景圖」,並在此圖上加入自己的創意圖,並進行編輯,除非此種利用行為符合「合理使用」,否則可能涉及侵害著作權。

在原本的著作上另外加入自己創意的表達,屬於著作的「改作」行為,館長所主張的「二創」,大概可以理解為著作之改作。由於改作權是著作權人所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之一,未經授權的改作,原則上就是一種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只是被指控方仍有機會主張「合理使用」來避免侵權。至於何謂「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來判斷,但可值得特別注意的參考指標為: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著作之性質;3.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所謂「應審酌一切情狀」,白話來說就是「一切很難說」,非常依賴法官的主觀看法,所以合理使用的主張雖有機會可阻卻侵權,但仍存有高度風險。由此可知,在情景二中,雖然企業仍可抗辯該改作行為屬於一種「合理使用」,但與其置身於該高風險的境地,事前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可能較為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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