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修法替台鐵債務找財源 放寬古蹟用地容積移轉

為協助台鐵公司化後的債務問題,行政院院會21日通過「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放寬償債基金處理古蹟、歷史建物等資產時,排除國有財產法限制,可辦理容積移轉。預計修法後,總計將有1,762億效益收入。

台鐵所累積的債務在公司化後,轉移至償債基金,並由鐵道局處理。但因償債基金持有的台鐵資產多數列為古蹟,依規定不得作為商業開發。

為確保基金財務財務自償性,並考量基金經管的資產多為古蹟或歷史建築,在兼顧文化保存下,使資產有效創造效益償還債務,行政院提出「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排除國有財產法第28條規定限制,並可依照文化資產保存法,辦理容積移轉。

交通部鐵道局主任秘書陳慧君表示,在修法後,容積標讓售收入約為955.99億元,房地標讓售收入為518億元,包括其於經營分潤、土地租金等收益,總計可達1,762億元,能有效替台鐵籌措財源,償還現有債務。

依據台鐵局規劃,償債基金現有1,700億元的短期債務,預計將以30年為期償還完成,包括台鐵台北車站E1E2、台北機廠、高雄港站三塊基地在修法後,皆可替台鐵帶來收益。

交通部強調,因償債基金所承接的短期債務,仍有需要負擔利息,需透過基金資產開發、處分及收益,加速償還債務以降低負擔總費用,本次修法有其急迫性,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期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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