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虛擬貨幣賺翻 財部查稅

虛擬貨幣成為投資界當紅炸子雞,不少人吹噓「幣圈一天、人間一年」,強調一早買進的虛擬貨幣已翻漲數十倍,因而引發相關所得如何課稅議題。對此,財政部僅強調,會從業者稅籍登記和投資人開戶資料兩方面著手。

財政部長莊翠雲先前在立法院已明確定義,數位發展部將加密貨幣(虛擬貨幣)定義為資產而非貨幣,相關所得依規定是屬於財產交易所得,是依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餘額認列所得額,併入綜所稅。

財政部表示,若為營利事業投資人如果有出售或交換購買的虛擬資產,應依《所得稅法》規定,以收取的收入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後,計算損益,併計所得額,依法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至於個人綜合所得稅是採「屬地主義」,僅就在台灣境內發生的所得課稅。

會計業者認為,台灣現有的法制框架其實難以將加密貨幣課稅納入,第一個問題在於依台灣現行稅法的基本原則,稅負應與納稅人實際負擔能力相符,「未實現收益」的概念與量能課稅的原則不符,因此必須實質交易才能課稅。

換句話說,民眾如果自行挖礦取得虛擬貨幣,或是持有虛擬貨幣,就算帳面價值漲了100倍,在沒有出售實現獲利前,依現行台灣稅法的原則,並不能對其帳上獲利的部分課稅;至於交易產生利得課稅,最大難題來自如何追蹤。

會計業者指出,從實務面來看,政府很難追蹤每個人的錢包與資產,加上虛擬貨幣交易地點未必在境內,因此政府可以掌握的部分其實僅有境內合格交易所賣賣產生的相關收益,要靠個人主動申報,可能淪為不切實際的幻想。

財政部則表示,已有26家虛擬資產業者向金管會申報洗錢防制的法遵聲明,並向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相關業者都有依規繳納營業稅、營所稅;至於個人,財政部表示。

目前投資人在台灣的交易所辦理虛擬貨幣出、入金時,受到洗錢防制法規範,如果出金逾新台幣50萬元,交易所就有義務向調查局申報;金管會2021年起也要求交易所應落實KYC實名制,因此有在交易所開戶的人會留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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