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迅杰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補充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之說明)

日 期:2024年05月14日

公司名稱:迅杰 (6243)

主 旨:迅杰董事會決議私募發行普通股(補充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之說明)

發言人:詹筱秦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應募對象,將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擬視市場及本公司需求引進策略

性投資人,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於8,000,000股普通股額度內辦理。

5.得私募額度:擬於8,000,000股額度內,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本次私募普通股發行價格之訂定,應不低於本公司定價日前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

者之八成,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擬授權董事會日後洽特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情

況及下列訂價原則訂定之。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

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及市場狀況決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

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

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公司未來營運資金及償還銀行借款,及因應其他公司未來發

展之資金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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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本公司為衡量市場狀況,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可行性、發

行成本及與公開募集相較,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

與策略性投資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故不採用公開募集方式,爰依證券交易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私募普通股。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日後洽特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情況決定

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日後洽特定應募人及當時市場情況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日後洽特定應募人及

當時市場情況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與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

同;惟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本公司私募股票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證券交易法第四

十三條之八規定外,私募之普通股於交付日起滿三年始得自由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

交付日起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如因主管機關

核示或法令修改而需變更時,擬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本次私募發行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或任何與本次私募有關未盡事宜,包括實際私募

股數、實際私募價格、應募人之選擇、基準日、發行條件、計畫項目、資金用途及進度

、預計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等,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計畫之事項,擬授權董事會視

市場狀況調整、訂定及辦理,未來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要求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

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3)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

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因目前尚未洽定應募

人,尚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