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聚鼎董事會決議向關係人取得合資子公司聚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

日 期:2024年08月08日

公司名稱:聚鼎 (6224)

主 旨:聚鼎董事會決議向關係人取得合資子公司聚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權

發言人:林志中

說 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屬特別股者,並應標明特別股約定發行條件,如股息率等):

標的物之名稱:聚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聚燁」)

標的物之性質:普通股

2.事實發生日:113/8/8~113/8/8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5,550,000股

每股單位價格:NT$36

交易總金額:NT$199,800,000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

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佳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以下稱「佳允專戶」);

佳允專戶之代表人,現同時為本公司法人董事長徽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

其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原因如上。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

轉之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

移轉日期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 因佳允專戶代表人曾表示擬釋出其對聚燁全部持股,

為本公司散熱產品與聚燁及其子公司/關係企業之散熱事業得協同發展、整合並進,

共同提升聚鼎集團在散熱事業之表現,因聚燁現仍為非公開發行公司,聚燁之股份

並無公開之流通市場;如有任何股東現即將股權釋出予第三人,恐影響本公司集團之

散熱事業整體營運,與未來聚燁適時進行公開發行等時程規劃之工作。故為聚鼎集團之

發展,建構更完整的長期策略投資,故由本公司向佳允專戶取得聚燁之上述股權。

前次移轉情形:不適用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

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7.本次係處分債權之相關事項(含處分之債權附隨擔保品種類、處分債權

如有屬對關係人債權者尚需公告關係人名稱及本次處分該關係人之債權

帳面金額:

不適用

8.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有價證券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9.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向佳允專戶以NT$199,800,000元取得聚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5,550,000股。

10.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依胡湘寧會計師所出具之

價格合理性意見書。

2.決策單位:董事會

11.取得或處分有價證券標的公司每股淨值:

13.23元

12.迄目前為止,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金額、持股

比例及權利受限情形(如質押情形):

累積持有本交易證券(含本次交易)之數量:股32,139,000股

持股比例:80.94%

13.迄目前為止,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三條所列

之有價證券投資(含本次交易)占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總資產及歸屬

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之比例暨最近期財務報表中營運資金數額(註二):

總資產之比例:45.33%

歸屬母公司之權益比例:63.84%

營運資金NT$556,046仟元

14.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15.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為優化本公司之子公司聚燁暨其子公司/關係企業之整體營運狀況及管理績效,

適度調整股權結構。

16.本次交易表示異議董事之意見:

17.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18.董事會通過日期:

民國113年8月8日

19.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民國113年8月8日

20.本次交易會計師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21.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揚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2.會計師姓名:

胡湘寧

23.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中市會證字第0191號

24.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5.營運模式變更說明:

不適用

26.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

不適用

27.資金來源:

自有資金及金融機構貸款

28.其他敘明事項:

實際交易尚未執行,如嗣後董事另為決議之內容有變更者,將另行依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