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熒茂公開收購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日 期:2024年03月21日

公司名稱:熒茂 (4729)

主 旨:熒茂公開收購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之公開收購期間屆滿

發言人:謝富雅

說 明:

1.公開收購期間屆滿之日期:民國(以下同)113年3月20日

2.公開收購人之公司名稱:熒茂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開收購人」)

3.公開收購人之所在地:高雄市路竹區路科三路7號

4.被收購有價證券之公開發行公司名稱: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鉅邁」)

5.被收購之有價證券種類:台灣鉅邁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

6.公開收購期間:自民國113年2月20日起至民國113年3月20日止

7.以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達到預定收購數量為收購條件者,其條件是否達成:

已經達成。公開收購人本次公開收購所定之最低收購數量為鉅邁普通股1,585,023股

(約當鉅邁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顯示民國112年6月26日最

後異動日所載之已發行股份總數31,700,450股之5%),累積應賣股數已於113年3月5日

上午11點43分超過前述最低收購數量,故本次公開收購條件已經達成,並已於113年3月

5日依「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9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公開資訊

觀測站公告。

8.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實際成交數量:

(1)應賣有價證券之數量:3,768,151股。

(2)實際成交數量:3,768,151股。

9.支付收購對價之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時間: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已成就,在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

廣告

成匯款義務之情況下,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受委任機構」)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含第五個營業

日)以內(即113年3月27日(含)前)支付收購對價。(註)

(二)方法:

一、對價支付方法:

本次公開收購對價之撥付,將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優先以銀行匯款方

式支付予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予元大證券之應賣人銀行帳號,倘應賣人銀行帳號

有誤或因其他原因致無法完成匯款時,以支票(抬頭劃線並禁止背書轉讓)掛號郵寄

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二、對價計算方式:

按公開收購人實際向各應賣人收購之股數,乘以每股應支付之收購對價(新臺幣72元)

,即為收購對價。應賣人應自行負擔證券交易稅(受委任機構將代為辦理證券交易稅之

繳納)、所得稅(若有)、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及證券經紀商手續費、銀行匯款費用或

掛號郵寄支票之郵資及其他支付收購對價所必要之合理費用;倘有此類額外費用,公開

收購人及受委任機構將依法申報公告。公開收購人支付應賣人股份收購對價時,將扣除

所得稅以外之上開稅費,並計算至「元」為止(不足一元之部分捨棄)。

(三)地點:

公開收購股份之對價將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匯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予元大證券

之應賣人銀行帳號,或寄交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應賣人地址。

10.成交之有價證券之交割時間、方法及地點:

(一)時間:

本次公開收購之條件已成就,在公開收購人或出具履約保證文件之金融機構已如期完成

匯款義務之情況下,預定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次日起算五個營業日以內(含第五個營

業日)(即113年3月27日(含)前)辦理交割。(註)

(二)方法:

由受委任機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自「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

(帳號:980a-005448-9)撥付至公開收購人之證券集中保管劃撥帳戶。

(三)地點: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三段219號11樓

11.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之退還時間、方法及地點: 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註:如發生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情事,元大證券得至該等不可抗力情事消滅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