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映泰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日 期:2024年05月03日

公司名稱:映泰 (2399)

主 旨: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

發言人:鄭仲賜

說 明: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5/0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

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

所規定策略性投資人為限,截至目前尚無已洽定之應募人。

4.私募股數或張數:在發行股數不超過35,000,000股額度內,

自股東會決議日起一年內分二次辦理。

第一次20,000,000股

第二次15,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以不超過35,000,000股為限。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每股價格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

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

(1)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

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

之股價。

(2)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

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2.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

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

、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

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

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

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

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

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擬用於充實營運資金,提升公司營運成效及整體競爭

力。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相較於公開募集,私募有價證券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

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

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

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其權利義務原則上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除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之轉讓對象外,本次私募之

普通股自交付日起三年內受限不得轉讓,並於私募普通股交付日

起滿三年後,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始可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補辦

公開發行及申請股票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

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

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為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

募計畫相關事宜。

(2)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

、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

宜等,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

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

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