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主管制度再進化 善用公司治理 提升企業價值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陳清祥(左起)、美國德拉瓦州衡平法院法官J. Travis Laster、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張心悌、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建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副總經理暨公司治理主管詹儒樺。圖/簡立宗
中華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陳清祥(左起)、美國德拉瓦州衡平法院法官J. Travis Laster、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張心悌、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建中、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副總經理暨公司治理主管詹儒樺。圖/簡立宗

在政府政策的推動下,台灣上市櫃公司普遍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公司治理主管,並逐步建立起「善用公司治理提升企業價值」的共識。第二場研討會以「公司治理主管制度的再進化」為主題,探討國內外公司治理制度的差異,同時為我國未來發展獻策。

公司治理主管制度化相當重要,因此金管會推動公司治理3.0,要求所有上市櫃公司都須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中華公司治理協會常務理事張心悌說,推動公司治理主管制度面臨的三大挑戰。首先,缺乏具體的資格認證標準。公司治理屬專業領域,但缺乏明確的資格標準或認證,其次,治理主管的獨立性問題值得關注,雖然治理主管是公司內部員工,但應具備一定的獨立性,應站在公司整體利益的立場,確保股東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益不受損害。第三個挑戰是專任性與兼任性問題。雖然法規要求設立公司治理主管,但許多企業將此職位與其他職務兼任,如法務長或財務長。這種安排可能導致角色衝突,削弱治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林建中指出,根據今年公司治理協會所進行的公司治理主管問卷調查結果,台灣多數公司的治理主管,在公司內部任職均有一定的時間,而非新任,但多數仍為兼任。平均上,公司治理主管每周花在處理公司治理事務的時間,也不超過十小時,反映出台灣在公司治理領域的精進與可能角色的探索,仍有改進空間。目前國內常有一種觀念,將公司治理主管被視為法規遵循的確認者,這意味著治理主管不僅需負責董事的教育和法律責任宣導,還可能需承擔公司相關法規遵循確保的責任,此一想法繼續擴張,一旦公司法規遵循上出現問題,治理主管將可能面臨懲戒或行政處罰。

林建中強調,公司治理主管既是公司內部員工,也需具備某種程度的獨立性,特別是在法規遵循問題上,其不應依賴CEO的指揮。儘管不同公司的規模、架構和人才資源差異,使得標準化治理角色面臨挑戰,但企業應從被動應對轉為主動,根據自身需求制定策略,以更靈活地應對新時代的挑戰。治理主管也需說服董事會提供資源支持,並處理其他部門對其治理角色的認同問題。

德拉瓦州衡平法院法官James Travis Laster指出,公司治理主管的「獨立性」,是一個微妙而關鍵的概念。其雖然是公司的職員,不全然具備外部審計師的完全獨立性,但仍需要具備「心智上的獨立性」。亦即,其等應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待治理問題,不僅限於管理層或法務長的業務運營範疇。在實務運作中,CGO應對董事會負責,而非管理層。更需保持批判性思考,提出必要的問題,並確保治理流程的正確性,成為董事會在決策過程中的重要支柱。

James Travis Laster還提到,公司治理主管必須保持客觀,並確保其主要其忠誠的對象是董事會,而非管理團隊。此一角色有點類似於內部審計人員,亦即,其需保持批判性思考,提出問題,並確保公司運作確實遵循治理流程,董事會能得到充分資訊,以做出決策,並協助董事會的監督。即便遇到挑戰管理層的觀點,也要確保董事會能獲得管理團隊可能不想優先考慮提供的資訊,以協助董事會有效履行其職責,進一步維護公司治理的完整性。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司治理主管詹儒樺指出,中國信託在公司治理制度上具有幾個鮮明特色。首先,在董事會結構中,獨立董事比例超過半數,意味著多數董事僅在開會時到公司。此外,中國信託集團推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原則,要求集團內部的董事不得同時在同一家公司中擔任管理職位,確保董事在決策時的獨立和客觀。詹儒樺說,在市值接近8千億的公司中,外部董事需承擔決策責任,公司治理主管在過程中發揮關鍵的中介作用更顯重要,需確保溝通的順暢,並在董事提出問題時迅速回應或交由經營團隊處理,確保回饋的即時性。

在詹儒樺看來,公司治理主管需要滿足三個主要期待:第一是有效溝通,尤其是隨著獨立董事數量增加,治理主管需協助董事了解公司狀況和議案,並在董事和經營團隊之間架起溝通的橋梁。第二是對業務的深入了解,這有助於治理主管在溝通中有效傳遞重要信息。第三是運用科技工具來提升董事會的決策效率,確保治理工作的高效性和準確性。

公司治理專業人員協會理事長方嘉麟指出,台灣公司治理結構與英美不同,董事會多以執行業務為主要功能,很少由獨立董事組成,因此董事長的角色更像是英美企業中的CEO。這種結構性因素使得台灣的公司治理人員在支持董事會時面臨矛盾,既需保持與董事會的聯繫,又需在關鍵時刻保持獨立性。

方嘉麟還提到,台灣的公司治理從業人員無法完全專注於治理工作,並非缺乏專業能力,而是受到結構性限制,相較之下,英美的公司治理監管策略是通過監管會計師、律師等中介專業人員來達成治理目標,這種間接監管方式能夠有效提升整體的治理標準。隨著家族企業的傳承變化,尤其是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公司如中國信託,對於專業治理人員的需求將逐漸增加。

「先求有,再求好」的策略在政府推動公司治理改革中是種常見做法。方嘉麟說,給予從業人員跟公司最小的衝擊,降低衝擊,期待立法通過,但可能反而適其反,如果要玩真的,就不會只引進公熥治理人員,而是整個生態系。這種策略的重點在於先建立一個基礎,即便在初期階段未必完美,但至少能夠讓治理機制開始運作,然後再逐步改進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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