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3讀修正《保險法》:保單催告也要通知「被保險人」
立法院日前3讀通過《保險法》第116條修正草案,明定在「要保人」忘記繳交保費的情況下,除非契約另有規定,經催告到達後屆30日仍不交付者,則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另一方面,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保單催告應該送達給「要保人」或是「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同時也額外增加未來保險催告需同步通知「被保險人」,以保障雙方權益;其中,針對「被保險人」的通知,具體作法為依照最後留存的「要保人」相關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是其他約定方式擇一寄發通知。
針對這項修正草案,據提案立法委員指出,鑒於現行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未臻健全,假設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是經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是被保險人基本權益,甚至喪失將來可得的利益;因此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16條,以防止要保人不會因為忘記繳交保費致使保單停效,進而讓「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權益受損。
金管會並進一步從投保實務上分析,考量保單「受益人」是可以更動的,如果想要「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人,一旦「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就要由法定繼承人承接保單權利,因此法條會保留催告通知「要保人」或是「負有交付保費義務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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