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金將財、業務洩露給辜仲瑩 遭重罰2千萬、董事長停職半年、總經理減薪

又有金控「大股東干政」被罰了!國內金控股東人數最多逾62萬人的開發金(2883)今(2)日遭金管會裁罰,因把公司財務業務資料透露給大股東辜仲瑩,涉犯公司治理缺失,有礙公司經營,處分2000萬元,且董事長張家祝、總經理龐德明分別遭停止業務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調降總經理龐德明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並要求公司要對辜仲瑩究責,究責內容由公司自行決定。

圖/開發金提供
圖/開發金提供

繼新光金(2888)董事長吳東進之後,又有「大股東干政」違反公司治理,被金管會重罰!金管會今日由銀行局長莊琇媛親自宣布通過開發金處分案。金管會對開發金控檢查時發現,開發金控核有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認為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金控法核處2,000萬元罰鍰並予以糾正,並停止董事長張家祝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調降總經理龐德明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

銀行局長莊琇媛說,檢查局是透過「公文歷程」發現金控和銀保證子公司經理人把公司財、業務資料,包括中壽股權併購案、員工績效考核等提供給辜仲瑩、邱德馨與余珊蓉3人,時間從2020年10月底到隔年的一整年。這三位屬於沒有權責的人,雖未有明確證據顯示這3人有「指示」,但提供財業務資料給非權責人就已違規。

這也是金管會首度對大股東究責,莊琇媛說,並非大股東完全不能關心、或接觸公司,只是要求溝通聯繫機制,包括誰去溝通?溝通需要留存證據,銀行公會已修改金控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未來會將大股東與公司聯繫溝通原則畫分出來。金管會認為公司大股東想了解公司經營,應透過其法人董事,也要透過董事會給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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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2日公布裁罰結果如下

一、 違反事實理由:

(一) 開發金控部分:本會對開發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及相關子公司有下列公司治理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之管理等缺失: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未完善建立該公司及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制,及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制,致該公司及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財、業務等資訊陳報或請示大股東辜仲瑩之秘書再轉陳辜仲瑩、或將資料提供邱○○及余○○等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權責之人,且相關涉及之人員廣泛。

(2) 未完善建立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利益衝突管理機制:依檢查報告所示,相關人員於處理子公司與轉投資事業間之租約議定過程存有利益衝突情事。開發金控核未完善建立兼職人員於處理兼職事務時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管理機制。

(二) 董事長張家祝部分:

金控公司董事長應負責督導公司於符合法令及公司治理原則下運行,及履行金控法所定管理子公司之義務,包含子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建立及相關業務營運之執行,符合法令規定及公司治理原則。本案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控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而張董事長擔任開發金控董事長已近6年,缺乏積極有效之導正作為,致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核有未妥適督導該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

(三) 總經理龐德明部分:

金控公司總經理應負責綜理全公司業務,本案相關缺失顯示開發金控及子公司之公司治理及內部控制制度欠佳,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總經理龐德明上任以來,前揭缺失仍持續發生,核有未善盡職掌領導開發金控集團健全經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為督促其善盡督導之責並考量其擔任該金控總經理職務僅1年多,對其課予之責任程度即與董事長有所不同。

其他監理要求事項方面,金管會表示,依檢查報告所述,辜仲瑩及邱○○並未於開發金控及銀行、保險、證券子公司任職,長期以來開發金控及子公司均有人員向其報告或請示業務及人事等相關資訊之情事;另余○○擔任該公司及相關子公司董事期間,有涉入非本職權責之核決作業情事,爰請開發金控應對上開三人予以究責。

要是金管會將請開發金控參酌銀行公會所定「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所擬與大股東溝通機制,並應就相關做法(例如與大股東溝通之窗口、溝通事項範圍、溝通方法及溝通紀錄之製作與保存等事項)明確訂定內部作業規範以利人員遵循。

此外,將請開發金控持續研提強化該金控集團公司治理之具體作法,包含提升遵法及公司治理意識,納入內部稽核與自行查核項目,及加強人員教育宣導,相關執行情形應提報董事會報告。

並請開發金控研議訂定兼職人員於處理兼職事務時之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及管理機制。及請開發金控董事會督導稽核單位研提制度面之改善措施,以強化稽核單位功能。

金管會表示,依公司治理之精神,公司大股東如對公司之經營決策有意見,應透過其代表人(即董事)於董事會上妥為表達,並經由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作成最終決定,不宜逕與經理階層人員討論或指示公司業務決策及營運活動。公司如以業務推動等緣由,由經理階層直接向大股東報告業務或請示,亦有違公司治理原則。

金融機構如違反前揭作法,有違公司治理之經營責任原則,為維金融機構之健全經營,在金融監理上須予以導正。此外,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長及總經理應以身作則,建立良好公司治理文化,對子公司違反公司治理之情事,亦應採行導正作為,善盡管理義務,以確保子公司業務之健全經營。

金管會再次呼籲,金融機構經營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為謀求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之健全發展,建立金融機構營運之良好法制環境,銀行公會刻正研議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法制規範之精進作法,期盼能建立金融機構據以依循之規範,優化國內公司治理環境。

開發金公司今日下午也緊急發布聲明表示,開發金控尊重並虛心檢討主管機關的處分,針對缺失事項,已主動完成相關檢討改善措施,未來將持續強化落實內控機制,確保符合法令規範。(審核:呂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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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葉憶如:22年財經主流媒體資歷,從2000年Web1.0泡沫化到Meta元宇宙Web3.0,見證台灣大小企業集團興衰史,歷經國際5次金融危機。認為金融即生活,無所不在,再難的理財知識要淺白的說。無論老小都該理財,你不理財,財不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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