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律師倫理 網紅律師呂秋遠挨記申誡

經常在網路上發表評論、堪稱網紅的知名律師呂秋遠,因接下有利害衝突的兩起案件委任,結果被移付懲戒。律師懲戒委員會原本決議不予懲戒,但經台北律師公會請求覆審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審理後,認定呂接案確實有利害衝突,因此做出決議,撤銷原本的不予懲戒決議,改將呂秋遠申誡。對此,呂秋遠說「一審沒事,二審有事」,不知問題出在哪裡,根本莫名其妙。

綜合相關報導,呂秋遠在2015年間分別接受一對夫妻委託打官司,結果事後遭檢舉違反律師倫理;台北市律師公會認為呂秋遠先受丈夫委託,告妻子與小王生下1子涉嫌通姦,妻子後來又委託呂秋遠告小王,對她利用權勢性交求償,這兩案當事人的立場及主張有利害衝突,呂未得到夫妻兩人書面同意,卻在一個月的時間內,先後接受夫妻二人委任,違反律師倫理,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日前決議將呂律師記申誡。全案確定。

據《蘋果日報》報導,這件懲戒案是由台北律師公會提出,公會認為,依照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接受委任,應避免損害委託人及其他委託人利益,以建立律師與當事人的信賴關係,這也是律師的忠誠義務。

以此案來說,呂秋遠先接受了丈夫委任,如果後續要接受妻子委任,應告知夫妻兩人並取得他們的書面同意書,但呂秋遠未依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2項的規定取得妻子、丈夫的書面同意,即接受妻子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2項的規定,因此將呂秋遠交付懲戒。

按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與受任之事件利害相衝突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而所謂「利害相衝突」,應著重在委任間是否有利害衝突,而非單就特定「事件」之裁判結果認定,亦不以利害衝突有必然性為要件。且客觀上有利害相衝突之委任,即使一方知悉並同意律師擔任另一方之訴訟代理人,該律師仍然反前開規定。全聯會 97 年 2 月 1 日律聯字第 97025 號函著有解釋。蓋有無利害衝突,如就各該委任間之關係而為客觀觀察,其標準較為明確。反之,如以各委任人是否知悉、同意之主觀意思為準,則常有爭議,而難以判斷。唯有以客觀之各委任關係,作為有無利害相衝突之基準,始能建立律師與委任人之信賴,確保律師對當事人之忠誠義務。

又按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除第五款情形外,律師於告知受影響之委任人 與前委任人並得其書面同意後,仍得受任之。」,而該項規定之立法理由亦載明:利益衝突 事件除有公益考量外,仍應兼顧當事人自由處分之權益,故訂立此一豁免事由。惟所謂「告 知後同意」,係指律師應合理告知,即提供並說明重大風險及合理替代方案之適當訊息予各 受影響之委任人及前委任人,且應以書面為之,始符「告知後同意」之規定等意旨。

據報導,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認為,這兩起案件雖然不同,但夫妻雙方所主張的事實卻是正、反兩面且有利害衝突的實質關聯,因此被台北律師公會以情節重大為由移送懲戒。由於律師懲戒委員會收案調查後做出不予懲戒的決議,台北律師公會不服,向律師懲戒覆議委員會師申請覆議。

覆議委員會認為,呂秋遠確實沒有未告知這對夫妻,他有接受雙方委任,並取得書面同意,已違反律師倫理規範,又未盡忠誠義務,破壞女方對其信賴,情節堪稱重大,因此有懲戒必要。

而據《自由時報》報導,對此,呂秋遠則是表示,男生都沒意見,女生卻因律師費而意見連連,他不想評論動機,但全案就是四個字「莫名其妙」,要不是因為全案已經確定,沒有救濟管道,不然他一定會上訴。

(李遊博/綜合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