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人的權利與義務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告訴你
文/李家豪
媒體報導法院於審判中傳訊身在國外之證人後,經多方安排跨海隔洋視訊訊問,但是證人竟然臨時拒絕作證,引發輿論譁然。證人其實是檢察署、法院對於各類訴訟案件重要之證據方法,各類訴訟案件都需要依賴證人來辨明事實,也因為如此,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成為證人,所以法律上關於證人的規定,自然是現代人不可不知之生活常識。
「我收到證人傳票了,我該去出庭作證嗎?」、「可以不要去出庭作證嗎?」因為法院乃是非之地的印象深植民眾心中,相信收到證人傳票的人,腦中一定會萌生不願意進入法院參與訴訟的想法,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6條之1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法律上已經規定了,每個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除非是因為自己的案件在檢察署偵查或在法院審理中。而且如果經合法傳訊沒有正當理由未出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8條第1項規定,可以科以新臺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且可以由檢察官或法官開立拘票拘提證人,所以證人未出庭作證可能遭受到罰鍰或拘提的不利處分,法律之所以要求每個人都有成為證人的義務及不出庭將遭受處罰,目的在於希望藉由證人的證詞去發現真實,能夠儘早的定紛止爭。
「我開庭的時候應該注意什麼?說了不實在的證詞,會有處罰嗎?」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187條規定,檢察官或法官在訊問證人之前,應該先命證人「具結」,如果證人在「具結」之後說了不實在的證詞,就會觸犯刑法第168條的偽證罪,最高可以判處7年有期徒刑。「具結」的程序,就是由檢察官或法官對證人說明具結的義務及偽證罪的處罰,然後請證人在「證人結文」這個文書上簽名,然後請證人將「證人結文」的內容朗讀完畢,使證人都能夠詳細的瞭解,再開始訊問證人。如果證人無法定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是拒絕作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也可以科以3萬元以下之罰鍰。而法律規定未滿16歲之人及有精神障礙不瞭解具結意義及效果之人,不需要具結;另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至第182條規定,有特定身分關係之人,可以拒絕作證,所以大家可以知道,法律是原則上課以每個國民都有當證人的義務,僅在少數例外情況可以免除而已。
「我今天請假來開庭,可以有車馬費嗎?」證人於依法到庭並作證完畢後,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94條第1項規定,可以請求法定之日費及旅費,所以一個遵守了法律規定履行完證人義務的人,是可以請求檢察官或法官發給證人的日旅費,但是如果沒有主動到庭而是被拘提到庭的證人,或是到庭後拒絕履行具結或作證義務的證人,當然就喪失了請求日旅費的權利。
最後,呼籲大家接獲證人傳票的時候,能夠發揮道德勇氣,主動及踴躍出庭,並履行證人義務忠實的陳述所見所聞,讓紛爭早日平息、讓不法得到制裁。
(本文作者為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