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通證券營業讓與予元富證,自1/31起屆滿30日後得申請領回交割結算基金

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讓與予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業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對於該公司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新台幣3,851,193元整,自最後營業日起屆滿30日後,得由該公司申請領回。

公告事項:

一、萬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最後營業日為107年1月31日。

二、依據證券交易法第154條之規定,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債權,就證券商繳存本公司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

三、如有證券交易法第154條規定之債權者,請儘速依法向法院主張權益,並取得執行命令送達本公司,逾期即同意由該公司於30日期滿後申請領回。

四、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119條之規定:證券商須了結在本公司市場所為之交易,並將一切帳目結清以後,始可向本公司申請發還交割結算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