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屋給子女 與建商合建分屋 誰該繳稅看「這關鍵」

【文/記者朱語蕎】

▲地主以其子女、親戚或他人名義為起造人者,若屬受贈取得者,該起造人應申報贈與契稅,如訂有買賣契約者,應申報買賣契稅。(資料照)

地震過後,不少老屋地主對於都更改建更加積極,若想把名下土地由子女與建商合建,契稅該由誰繳?就有地主要和建商合建分屋,打算由子女與建商並列起造人取得房屋,在此情況下,契稅是要由地主還是子女繳?還是應該建商負責?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契稅條例第12條規定,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實際上是建商出資興建,地主再以其持有土地向建商交換取得應分得之房屋,即使直接以地主為起造人取得房屋,仍應申報交換契稅,稽徵機關會就交換等值部分按2%交換稅率,差額部分按6%買賣稅率課徵契稅。

但地主若以子女名義為起造人取得房屋,因為子女是無償受贈取得房屋,則應由子女申報6%的贈與契稅。

稅務局舉例說明,甲公司與地主A合建分屋,興建完成後地主A為起造人取得房屋現值600萬元,換出土地500萬元,並約定差額現金找補,A應報繳契稅共16萬元(500萬元×交換稅率2%+100萬元×買賣稅率6%);若以子女BC為起造人取得房屋,則BC應報繳贈與契稅合計36萬元(600萬元×6%)

稅務局提醒,如屬上述以承受人為起造人取得房屋的情形,務必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契稅,逾期申報者,每超過3天會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且不超過15000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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