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賣基金 須備齊2證件
網紅想與投信合作行銷基金,恐先具備兩證件。據投信投顧公會自律規範要求,一是必須提出沒有「案底」證明,如良民證或聲明書;二是要有投信投顧業相關證照,如投信投顧業務員、券商高級業務員或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照,此規定有三個月緩衝期,不符規定的部分在8月17日前要補正。
在網紅推波助瀾下,今年台灣掀起ETF投資熱潮,金管會盯上相關亂象,祭出相關管理措施,包括強化投信事業與網紅合作的管理措施、督導周邊單位針對ETF交易執行風險評估及掌控風險,及專案金檢ETF等。
據投信投顧公會公告「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對網紅的定義為「常態性在網路(包括但不限社群媒體、影音平台及線上媒體)發表資訊內容供大眾閱覽,並以此營利者。」
投信與網紅合作須有「事前」檢核管理機制,首先要把關二件事,一是合作網紅須提供未從事詐欺、脅迫及其他不當行為的相關文件,如良民證或出具聲明書,確認在合作前三個月內從事廣告及基金行銷所發表的資訊內容,並無保證獲利、過度宣傳、散布偏頗及不實言論等不當行為。
二是確認合作網紅取得證券專業證照,即投信顧業務員、證券高級業務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等證照。
同時,投信投顧要與網紅簽約,確保其發表的資訊內容不得違反投顧業務、基金銷售業務與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的相關法規規定、網紅亦不得進行基金銷售等應取得金管會許可及備查業務的行為。網紅所發表的資訊內容,應依基金公開說明書及簡式公開說明書的內容說明,並同時敘明風險、雙方爭議處理方式等。
自律規範中還規定,投信、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與網紅合作事實發生後10日內,要向公會申報與網紅合作的廣告及營業活動等相關資料。公會也要定期抽檢投信申報資料,包括「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評估表」及「與網紅合作定期檢視結果彙總表」等相關資料。